第一条 党委会和党委召集的党政联席会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充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形成主导意见后确定。
第三条 会议由党办负责筹备和记录,并于会前3天将议题通知与会人员 (紧急情况除外),不开无准备之会。
第四条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在讨论或决定问题时,每个党委委员、院级领导,都要发表意见,态度要鲜明,是赞成,还是反对,或者弃权,不能模棱两可。决定问题时,要坚持口头或举手表决通过。凡是同意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时,决议、决定方能有效,否则无效。
第五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书记和院长有一人缺席时,不得召开会议讨论。不准搞临时动议。提拔任用干部要按程序办事,未经考察和填表、纪监部门未签署意见的,不准提交会议讨论。
第六条 讨论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
第七条 坚持有议有决,决议、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散布同决议、决定相反的言论。
第八条 会议在作出决议、决定并形成文件时,要明确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落实。党办要对有关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情况。
第九条 对缺席会议的人员,党政一把手负责向他们转达会议内容。
第十条 会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如有违反并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后果者,由纪监部门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