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3]32号 2013年12月26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认真实施省委十届三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城乡教育普惠工程,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保障学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宗旨,以学校标准化建设为主线,以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为重点,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切实缩小校际间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二)基本目标。所有学校达到省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县域内校际间校园校舍、仪器设备、图书配置基本均衡;教育教学质量普遍提高;教育投入持续增长,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师数量满足教学需要,结构合理;教育难点热点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推进和保障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趋于完善。到2014年,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25%,到2015年达到65%,到2018年达到100%。 二、加大义务教育投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三)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优先安排财政拨款,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确保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应优先用于义务教育支出。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征收、足额拨付、管好用好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按10%比例足额投入教育。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学校的5倍核拨。民族中小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学校的2倍核拨。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以及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建设。继续实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二期),加强农村初中特别是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通过扩容改造推动“大班额”问题的解决;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配齐图书,配备音体美器材、卫生室设备和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加强体育运动设施和场地建设,配置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测试设备。完善民族学校教学设施设备,促进民族学校办学条件达到或超过当地同类同级学校的平均水平。加强农村中小学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校园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机制,确保校园安全。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加强编制人事管理。继续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核定县(市、区)中小学编制总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切实完善编制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科学设置中小学岗位类别及数额,县(市)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统一标准,逐步实现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城乡统一标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职称制度体系,职称评聘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倾斜。 (六)完善教师补充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为空编学校补充合格教师,严禁实际需要但“有编不补”。重点解决好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农村学校、民族学校部分学科教师不足的问题。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确保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及时落编定岗。适时启动面向偏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农村学校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学费代偿计划”。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落实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和考试制度,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 (七)推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实行校长任期制,逐步实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聘任校长。在县域编制总额内,打破学校编制和教师为学校所有的限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生源变化和促进教师均衡配置的要求,统一调配各学校教师。引导、支持和鼓励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任职任教。 (八)加强教师培训。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和制度,以提升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能力为重点,开展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继续实施 “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启动实施“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提升计划”。加大民族学校教师特别是双语教师及其他紧缺学科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要将教师培训作为投入重点之一,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到2015年基本完成标准化建设。 (九)提高教师待遇。坚持实行教师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工作机制,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落实全体教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切实维护农村教师社会保障权益。继续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 四、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教育资源共享 (十)优化学校布局。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适应城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综合考虑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由县级政府制定和落实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对乡(镇)中心小学与村小学实行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小学对村小学的管理职能。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和监督撤并学校的决策过程,避免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对农村学校超出入学半径,既不能住宿又不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走读学生,由县级政府提供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服务。优化城镇学校布局,确保新建、改扩建居民区规划与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规划同步编制和实施。 (十一)推动解决“大班额”问题。各地要把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认真解决人口集中的城市和县城学位紧缺问题。各级政府要实行统筹规划,坚持有序推进,加大对“大班额”综合治理力度,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新建、改扩建学校,增强办学能力。在县域内合理分流生源,平衡各学校的生源压力。完善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的改革措施,增强薄弱学校办学吸引力。坚持平行分班,实行阳光分班。从严控制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 (十二)因地制宜推行“大学区”管理。支持各地推行“大学区”管理,鼓励建立学校联盟,通过统筹规划和指导,开展校际合作,共同提高。在“大学区”内实现设施资源、教师资源、课程资源、信息资源和管理资源的共享,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作用,带动薄弱学校发展。 (十三)积极扶持和引导民办学校发展。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转学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调动教师积极性。积极推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交流,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四)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教育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与学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及“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促进教学、教研与教师培训以及教育管理和校园校车安全监控的信息化。发挥教育电视台服务功能,实施名师在线工程。深化教师培训改革,探索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新模式。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使农村和边远地区师生能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十五)提高社会教育资源利用水平。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努力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将适合开展中小学生实践教育的资源开发为社会实践基地。各地要大力推进青少年活动场馆建设。教育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校外教育机构和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统筹安排学校教育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教育,促进学校教育与校外活动的有机衔接。 五、促进教育公平,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十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继续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的同城同等待遇。流入地政府要将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努力改善接收学校的办学条件,按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十七)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学生关爱服务体系。把关爱留守学生工作纳入社会管理体系之中,积极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留守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建立留守学生普查登记制度,保证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建立“留守儿童之家”,优先满足留守学生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加强留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建立和完善留守学生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 (十八)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人口在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的县(市)都要建成1所基本符合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县(市)通过跨县(市)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举办特殊教育班或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等途径,解决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问题。完善支持保障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送教上门等居家教育服务。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孤儿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 (十九)切实关心和积极扶助需要特别照顾的学生。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认真落实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大力加强孤儿教育,重视流浪儿童教育,建立政府主导,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孤儿、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教育部门要保障适龄孤儿、流浪儿童的入学需求,优先满足适龄孤儿、流浪儿童进入寄宿生活设施完善的学校就读。办好专门学校,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要保障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六、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二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坚持德育为先,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培养学生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教育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生动活泼主动发展。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推动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二十一)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认真落实课程方案,严格执行课程标准,按照教学常规规范教学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机制。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鼓励和支持学校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教育质量的提高。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 (二十二)完善教研指导和专业支撑体系。将教研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教研工作有效开展。加强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教研工作重心下移,提高教研服务质量,为学校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设立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改革考试评价方式方法,完善质量评价内容体系,进一步加强学校督导评估,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给地方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方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排名。引导和促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引导社会按照正确的教育观念评价教育和学校。 (二十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落实有关学生在校学习、体育锻炼时间和家庭作业等方面的规定,建立课程安排公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减负工作监督检查等方面制度,及时纠正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学校不得挤占音体美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及班会、少先队活动课时,不得进行有偿课外学科补习,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补习,不得举办各种奥数训练班,有关部门不得举办奥数比赛。引导广大家长合理安排学生课余时间,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学生课业负担情况。严格课外补习管理,规范社会培训机构的办班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 (二十五)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控制学生辍学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街道)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县(市、区)政府 —乡镇政府(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控制学生辍学管理的防控体系和长效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加大扶贫助学力度,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中小学要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学生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密切与学生家庭的联系,防止学生辍学。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法对违法使用童工、招收适龄少年做工经商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查处。要将控制学生辍学工作情况和实际效果作为评价地方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乡镇政府(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指标。 七、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二十六)规范招生管理。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合理划定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等。试行区域内九年一贯对口招生。严禁设立重点校和重点班,做到均衡配备师资。 (二十七)完善学籍管理。建立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生信息库,做好数据的采集工作,加强学籍日常管理,做到严格、规范。 (二十八)加强财务管理。督促学校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制,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考核。严格预算执行,做好财务决算,强化会计核算。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建立健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和公告制度。 (二十九)严格收费管理。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通过办班、竞赛、考试进行招生并收费的行为,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并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学校接受的捐赠必须依法出具凭证,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收费资金管理,禁止挤占、截留、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按照规定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三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市(州),县(市、区)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提供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要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供政策支持。 (三十一)健全督导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根据国家督导评估办法制定吉林省督导评估规划、实施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申请评估的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重点评估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和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将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参考。对未如期实现基本均衡目标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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