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调查研究工作
(一)前期调研概况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对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配合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的修订工作,教育部基础教育司通过问卷形式收集了各方面意见。2006年,在29个省42个国家级实验区的城市、县镇、农村学校及不同办学水平学校的各学科优秀骨干教师、教研员中进行了问卷调查。
问卷分客观题与开放题两部分。问卷回收后,首先对客观题的选项进行频度分析,对开放题的问题进行归类,严禁二次加工,确保反映出问卷信息的真实情况,然后对问题的类别进行频度分析,最后形成统计报告。
(二)调研结果总体概述
分析全国调查数据,我们的总体判断是实验区和各省市对《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认可度比较高,各题目的调查满意度基本在80%以上,认为《课标》对课程的实施提出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建议,健康有效地推动了思想品德学科的课改实验工作。具体如:“你认为前言部分的课程性质和基本理念,是否很好地体现了改革纲要的精神?”回答很好的占45%,较好的占49%;“你对这部分的认同程度如何?”回答非常认同的占30%,较认同的占62%;难易程度方面,认为太难的仅占0.6%,有一定困难的占46.3%,难易适中的占42.1%,比较容易的占10.7%,等等。而且在所调研的人员中,对《课标》没有修改建议的人数占60%以上,不到40%的修改建议大部分属于教材修订需要考虑的问题,对原有课标没有提出原则性的问题和具体修改建议。
尽管实验区和各省市对《课标》的认可度比较高,但各地也从《课标》的实际使用状况出发,提出了一些希望得到改进的有益建议。如:希望更紧密地关注时代性的要求,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建议在交往品德部分把“感恩教育”融入其中;建议《课标》能更多地观照当地学生的实际;建议改进课程评价部分的内容,以便更具操作性地去指导实践,等。这些建议为我们这次的修订工作提供了来自实践使用层面的经验参照,在具体的修订工作中我们汲取了其中的一些合理建议。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最初拟制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时,已对学科性质、学科特点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思考和定位。实验稿颁布以来,各方面的反映良好,无论是课程标准具体指导课程改革的情况,还是关于课程标准相关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都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实验稿对学科的基本认识与思路是恰当的、清楚的。根据上述信息所反馈的情况,以及先后数次的组内讨论,我们确定了《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本次修订的总原则:在大结构不变、有针对性地修改的前提下,努力完善课标、力求与时俱进。
第一,完善课标原则。一方面,微调课标的框架结构、修正课标中个别表述或用词不当的地方以及完善课程标准各部分内容,细致审定各部分的难易程度是否适当;另一方面,修订组全体成员群策群力,捋顺课标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始终注意兼顾品德形成的两个重要方面——满足社会需要和个体发展的需要。
第二,与时俱进原则。在突出思想品德课程特点的前提下,课标修订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体现以人为本,合理增加科学发展观、核心价值观、公民教育三部分教育内容,注意培养生态文明意识和确立全球化视野,强调情感发展对品德培养的重要性。
三、具体的修订内容与根据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1.将“前言”第一段话作了修改。我们认为,第一段话应该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反映当前课程发展的时代背景和时代要求。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对人的公民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与时俱进地确定修改课程标准的依据,主要依据了十七大中再次重申的党的教育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纲要(试行)》;三是明确课程标准的功能,指出本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思想品德课程的基础。
2.将原有对课程性质的概括作了更为科学的总结。我们的理由是:以前的表述太过宽泛,适合于任何一门综合性的必修课程,需要更准确地进一步突出思想品德课程的学科特点。
3.对课程性质的几个特点,如思想性、人文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的具体表述作了一定的修改,以提高概括的准确性和指导性,目的是既符合思想品德课程的特点,又适合初中生身心发展的要求。其中改动比较大的有,“思想性”中增加了科学发展观作为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实践性”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将初中生逐步扩展的生活作为课程建设与实施的基础。
4.课程基本理念的修改。按本课程的核心、基础和教学观三个方面依次对原有基本理念的顺序作了调整,其调整的依据遵循从宏观到微观的原则。同时,对个别的表述也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一条基本理念中的负责任的公民改为“合格公民”,并在具体阐述中指出要做对社会、国家、世界有见识和负责任的合格公民。与此同时,指出本课程在一些具体方面的任务,引领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公共生活、热爱生命、感悟人生等。
5.将第一部分的最后一块内容“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改为“课程设计思路”。我们的理由是:一是为了与其他两个学段品德课程标准统一;二是课程设计在内容上既可以包括思想品德课程的设计思路,又可以包括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在内容上更全面,对于教材的编写与教学更有指导性。
思想品德课涉及的知识不同于其他学科。该学科的知识学习最终指向的是指导学生过有道德的生活,因此,知识的逻辑体系在生活中,并且来源于生活。所以,课程设计会紧紧围绕学生的生活来提取、组织知识模块。强调学科知识与生活的联系并非忽视知识的内部逻辑结构,思想品德课需要触及与学生道德生长密切相关的一些基本知识领域,如,法律、道德、心理健康等。鉴于以上这些新的认识,我们对这部分的具体表述也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着重指出初中生逐步扩展的生活,尤其是处在青春期的初中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是本课程设计的标准。并且,寻找与初中生成长密切相关的“经”(成长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关系)和“纬”(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国情等内容),以此让课程标准的各个板块之间以及具体内容之间有清晰的逻辑关联。
第二部分:课程目标
6.总目标作了适度修改。理由有二:一是总目标应高度概括,不宜过细;二是高度概括的写作风格与小学课标保持了一致。
7.分类目标的修改主要体现在顺序的调整、措辞的润色以及个别子目标的修改与完善上。
①原条文:“尊重规则,尊重权利,尊重法律,追求公正。”
修改为:“遵纪守法,追求公正,自主自立,增强公民意识。”
理由是:(a)原文“尊重法律”的提法比较中性,让初中生只是“尊重法律”,其要求偏低,还不能说是完整意义上的法治教育,因此修改为“遵纪守法”。“遵纪守法”在原条文第6条中也有涉及,现在的归类处理更加科学。(b)原文中,尊重规则、尊重权利、尊重法律,三者在逻辑上不顺。(c)现把“增强公民意识”作为分类目标之一,以回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上提出的“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②原条文:“培养爱护自然、鉴赏自然、保护环境的能力。”
修改为:“掌握爱护环境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养成爱护环境的习惯。”
理由是:原文培养“鉴赏自然”的能力有点艺术化,培养“保护环境”的能力,对初中生而言偏高。现在的要求比较具体、贴切、恰当、实在。
③原条文:“能够理解法律的规定及其意义,理解社会生活中的必要规则,能遵纪守法,增强寻求法律保护的能力。”
修改为:“领会法律的意义,初步学会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理由是:(a)“理解社会生活中的必要规则”——此句不够严密,且在小学部分着重强调和学习。社会生活范围很大,可以分为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或者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文化生活);相应的“必要规则”很多,这些“必要规则”有些是法律规范性,有些不一定是法律规范。所以这样表述不够严密。(b)原文陈述不够精练,其中“理解社会生活中的必要规则,能遵纪守法”,都在“理解法律的规定及其意义”之中,实际上是一种重复。且:把法律规定放在前面,把必要规则放在后面,逻辑上是由大到小,也不妥当。(c)“能遵纪守法”“增强寻求法律保护的能力”把法律常识教育的重点落脚在守法、受保护上,是传统法律(法制)教育的提法,是一种被动意识和态度。应该与时俱进,提升到权利义务观的更高层面和境界。(d)目前的修改明确了知法的目标。法律的意义对国家对社团有不同的要求,而不同的人不同的流派对法律的意义也有不同的理解,中学生更重要的是知道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
第三部分:内容标准
8.将第一部分“成长中的我”修改为“认识自我”。原因在于“成长中的我”在逻辑上并不能与第二部分“我与他人和集体”、第三部分“我与国家和社会”构成并行关系。
9.将第三部分“我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中的集体,前移到第二部分“我与他人的关系”中,修改为“我与他人和集体”。理由是与原有此处的内容更加吻合。
10.在“内容标准”部分,第一部分“认识自我”的内容标准所涉及到的心理、道德、法律和国情等四部分内容的修改均属于微调。相比较而言,第二部分“我与他人和集体”,第三部分“我与国家和社会”两部分的内容标准所涉及到的内容做了一些较大的改动。
改动主要集中在:
①第二部分中“交往与沟通”里增加1.7,正确认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主动参加班级和学校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培养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体会学校生活的幸福感,体会“团结就是力量”。“交往的品德”里的目标二,增加了学会感恩的目标。
修订后的第二部分,增加了个人与集体的相应内容和活动设计。如增加活动设计,“搜集汶川地震中中学生勇救他人、互相救助的感人事迹,体会同学友谊的珍贵。”
②第三部分中“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里修订了1.2,补充“了解不同劳动和职业的特点及其独特价值”这一内容要求,我们认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初中生进行适度的职业生涯教育。增加1.4,合理利用互联网等资源,感受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增进关心社会的兴趣和情感,养成亲社会行为。
“承担社会责任”里修改了2.4,理解维护社会公平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矛盾,树立发展与稳定的辩 证意识。
11.“认识国情,爱我中华”里增加4.7,学习和了解中华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豪感,增强与世界文明交流与对话的意识。以及增加4.9,了解树立全球观念的时代精神与时代要求。修订了4.3,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理解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知道增强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要求。
总体而言,各部分的“活动建议”部分做了较大的修改。新增的活动建议主要涉及到了解自然灾害以及学习自护和自救、感受班级温暖、体验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多样性、正确认识网络、学习志愿精神等多个方面的活动内容。
修订后的第三部分,既能充分体现十七大精神,又能高度反映这一时期国家的奋斗目标。
12.此次课程标准修订,法律部分是修订的重点。在目前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中,法律部分的内容总体偏少(约占十分之一左右),相对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中一个公民所需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求还有相当差距,因此需要适当增加法律部分的教学内容。此次修订增加了具体的三条内容标准:知道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知道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懂得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因此,对法律部分的修订,特就“内容标准”部分作具体说明如下:
(1)“学法用法”部分
①原条文:学法用法
目标:——知道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了解我国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修改为:学法知法
目标:——知道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了解我国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
理由是:
(a)对初中生而言,更多的是知法,是培养法律意识。因此将小标题中的“用法”改为“知法”,以更加切合初中学生实际。
(b)“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所以应该将“学法知法”作为大前提给予明确。
(c)对原目标第一条中“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表述进行了精简。因为,学法知法的目的绝不止于、也不只是“理解”。更重要的是要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和原则。而且“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不够严密,有如“家庭生活”等,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删减。
(d)在原目标第二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中增加“自己的”字样,这主要是考虑到初中生最重要的、最主要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限制,整个社会各种人员的相关的合法权益都作为初中生的维护对象,显然要求过高,也不符合实际。
(e)原目标第三条把落脚点放在“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上,目标过低,而且局限明显。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并不只是要初中生增加防范意识。因此,修改、提升到“增强法律意识”。
②原3.1条文
原条文:3.1 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修改为:3.1 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理由是:
(a)“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原文只讲制定,没有提认可,不够准确。所以要加上“认可”。
(b)原文“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不准确,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但首先是国家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是把话说回去了,是讲法律的意义,在这儿重要的是讲法律的本质和原则,“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所以要强化、强调、突出。
③原3.2 条文
原条文:3.2 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3.2 知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理解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一定制裁。
理由是:
(a)原文表述的意思不精准。规范人们的行为的还有道德、制度规章,能够解决纠纷的也不只是法律,法律有维护社会秩序的更高目的。要让初中生了解最常识性的法律词汇:什么是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等。
(b)而且原3.2与3.4中的(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内容重复,所以要合并修改。
(c)这样把“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和联系”、“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民事违法、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都内含在里面,但不在课标中明确列出,教材可以自由掌握分寸。
④原3.3 条文
原条文:3.3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修改为:3.3 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掌握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理由是:
(a)将愿3.3条文和原3.5条文作了整合。原条文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分置在3.3和3.5两条,中间插了一条“讲违法犯罪”,逻辑上不顺。
(b)原3.5条文在陈述自我保护要求之后,要求“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一要求对初中生明显过高,而且有副作用,所以作了精简删除和合并处理。
④原3.4条文
原条文:3.4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自觉抵制“黄、赌、毒”和“***功”邪教等不良诱惑。
修改为:3.4 懂得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运用法律武器,依靠执法、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理由是:
(a)原文表达得不准确。“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这句话不是法律用语,而且在法律意义上是混乱的。最后又落脚在自觉抵制“黄、赌、毒”和邪教等不良诱惑(“黄、赌、毒”和邪教都是违法犯罪,不应该降低到“不良诱惑”),要求太低,也不恰当。
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就是犯罪;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都是专门、特定法律用语。而“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更多是社会学心理学用语。特别是严重不良行为到底是什么、有哪些?比较难界定;严重不良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通常更难界定。所以不宜把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放在内容标准中。把“一般违法与犯罪”放在一起,不对称。
(b)原文“自觉抵制“黄、赌、毒”和“***功”邪教等不良诱惑。“黄、赌、毒”和“***功”邪教都不是青少年学生中的普遍问题。考虑到初中学生的实际,这些还是不单独列出来讲为好。因为要向学生列示和讲清楚什么是“黄”?什么叫“***功”、邪教等,在教学上还是有相当困难的,而且很难处理和把握。故整条删除,其中的“黄、赌、毒”问题,在修改后的第二部分[“三我与国家和社会”中的]3.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已经涉及(这一句内在包括严禁吸食、贩卖毒品;严禁窝藏、转移、销毁、购买赃物”等要求)。
(c)在受到侵害时,初中学生通常不知道怎么办,所以要把维权的方法途径告诉学生让学生知道“应当运用法律武器,依靠执法、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去做,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未成年人在维权上的“无知”、“过激”、“轻率”等行为。
(d)“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国家专门机关和专职人员的专门工作,不是青少年的义务和职责。过去这方面要求不切实际的,现在应该删除,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必要。
(e)“懂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运用法律武器,依靠执法、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条可以把“公安”、 “检察”、“法院”和“司法”及我国的“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内含在里面,在编写教材时可以灵活掌握分寸。
(2)“权利与义务”部分
①“目标”部分
原条文: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为: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了解与个体成长和社会生活紧密联系的基础法律知识,学会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理由是:增加了“掌握(了解)与个体成长和社会生活紧密联系的基础法律知识,”是因为过去对相关基本法律的内容要求偏少,而且作为初中生必须了解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相应拆分为二条,这样使得权利义务的内容更加具有延伸性。
②新增加3.1条文: 3.1 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理由是:
(a)原来只是在“目标”上写了要“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具体内容标准里对“权利和义务”没有做要求,因此在教学中到底要不要涉及“权利”、“义务”的概念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就不确定。事实上,法律常识教育首先应该让学生能够知道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作为“内容标准”,并列为本部分的第一条。
(b)原来的要求是“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求偏高,所以改为“懂得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③关于“3.2”的修改
原条文:3.3 、3.4、3.5
修改为: 3.2 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
(a)原课程标准中的三条,即:
3.3 知道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3.4 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3.5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
这三条都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把这三条分开陈述并与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等并列,在逻辑上不顺。
在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中,与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标准3.2)在一个层面的是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自由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经济权利与义务(含财产权利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消费者权益、依法纳税的义务等)、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等。所以将这三条合并,以“人身权利”列出。人身自由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放为3.2.
(3)“法律与秩序”部分
①原3.1条文。
原条文:3.1 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树立宪法意识。
修改为:3.1 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树立宪法意识。
理由是:
(a)在“宪法”前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强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否则容易从一般意义上的“宪法”讲起,国外有宪法,中国民国时代也有过宪法。
(b)增加“是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为了强化宪法意识。
②原“3.2依法治国……”条文删除
原条文:3.2知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树立法制观念。
理由是:删除3.2,不是因为依法治国不重要,是对十四五岁的青少年而言,他们首先要知道的不是如何去治国平天下。让他们知道“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更重要,这样才能是真正的基于生活,才能让每个人真正从自己做起。
③原“3.3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条文删除
原条文:3.3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义,能够自觉守法,维护社会秩序。
理由是: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句话是我国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且涉及太多内容,所以删除。
(b)且这一条的要求最后是“能够自觉守法,维护社会秩序”。把“自觉守法”作为归宿,立意不高,重要的不是“良民”、不是守法,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他人的合法权益。仅仅是“守法”,是过去的落后的观点。“维护社会秩序”通常讲讲可以,但作为法律术语有特殊意义。“社会秩序”在法律上是指“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它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脚在“维护社会秩序”上太低。
④增加新的3.2条文
修改为:3.2 知道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理由是:让学生知道法律要求人们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严禁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每个公民都要自学遵守社会管理秩序。
⑤原3.4改为3.3,并增加要求
原条文:3.4了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的保障,学会行使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利。
修改为:3.3 了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的保障,加强公民意识,学会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理由是:加强公民意识,学会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都是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新要求,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的新内容、新要求。
⑥增加环境保护条文。修改为:3.4 知道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理由是:环境保护的问题和重要性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原课程标准中只字不提,所以需要增加相应条文。
⑦增加3.5条文。修改为:3.5 懂得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理由是:这是每个公民的十分重要的义务和职责,过去的课标中没有提到,是一个不应该的疏忽。国家意识、爱国主义教育都不能没有这一条。
第四部分:实施建议
13.将原标准中的“实施建议”改为“实施要求与建议”。我们的理由是:“课程标准”既具有指导性,亦应具有一定的指令性;同时,“课程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目前尚存在执行不严的现象,由此弱化了课标的要求,影响到教学的质量。为此,应从“要求”与“建议”两个方面强调实施的重要性。
14. 教学和评价部分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根据专家意见,此次修改力求达到以下要求:①形成结构,注重内容的逻辑关系,从整体上对教师有指导作用;②力求具体,不泛泛而谈,具有一定操作性;③力求体现思想品德课的性质和特点,力求体现初中学生的学习特点。
具体的思路是:①坚持课程改革的方向、理念和要求,推动思想品德课程改革向前发展,而不是后退。在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部分,增加了简单明了的指导语,确立了教学工作和评价工作的基本立场和方向。此外,十分强调思想品德教学要与生活相联系;十分强调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十分强调教学与评价过程中正确的价值引领。②在坚持改革的同时,又注重处理好一些关系,比如道德知识学习与道德践行的关系,接受性学习与探究性学习的关系,提出要加强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及国情等内容的整合,以指导教师在坚持改革的同时,辩 证地处理问题。③在力求具体的同时,又注意留出教师创造的空间,以鼓励教师,从实际出发,深度开发教学资源,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为此,增加了一条“精心设计和优化教学过程”,上好课,增强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是实施的根本途径和要求,而上课好的关键在于设计和优化教学过程。④努力推进评价工作,将评价原则部分修订为评价实施要求。对评价工作的各个方面给予方向性的指导和建议。
15.在“教材编写”部分,对标题和内容作了修改,基本想法是:教材应是教学的主要内容、资源和载体,应为教学服务。将原来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合并为修订稿的第四条,将所要倡导的课程内容呈现方式与推进学生自学结合起来。,
16.“课程资源的利用与开发”部分,顺序有调整,且增加了一些内容:一是增加了一条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强调对本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地取材,发挥本土资源的优势和独特价值;二是在主要的课程资源中增加了网络资源,目的在于引起人们对网络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关注。与此同时,删除了“渐进性原则”,我们认为这一原则在更大层面上是一种教学原则而非开发课程资源的原则。
(二)对征求意见的采纳说明
在教育部办公厅组织的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征求意见中,有关思想品德的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措辞方面的意见和内容方面的意见。对于措辞上的意见,我们在课标修订中经过反复推敲商讨,对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关于内容上的意见,课标修订主要在内容标准、活动建议以及实施建议部分予以适度体现。此次修订稿中的一些观点表述和语词使用参照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国家的其他一些重要政策文件,同时也采纳了实验地、各省市的征求意见中的一些有益建议,如在修订各部分的内容标准和活动建议时,更紧密地关注时代性的要求,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在交往品德部分把“感恩教育”融入其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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